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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卡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4/3/29

【法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发 文 号】 银发[2012]263号
【颁布时间】 2012-11-26
【实施时间】 2013-02-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自“金卡工程’实施以来。我国银行卡市场快速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便利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继续改善我国银行卡受理环境,进一步发挥银行卡在扩大内需、促进流通和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了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方案,并己报经国务院同意,为确保2013年2月25日起全面执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有关各方要加强顿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协间配合,扎实做好各项实旅准备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相关机构做好业务实施、技术改造、应急处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做好辖区内银行卡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开展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落实情况及银行卡受理市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整改,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防范银行卡支付风险。
        二、发卡银行负责本单位的发卡系统、积分系统、会计系统、清算对账系统等内部系统改造和测试;会同中国银联按计划做好系统联调测试;组织内部人员培训,做好政策和操作规程宣传;继续有效控制银行卡风险,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三、收单银行(机构)负责收单系统、商户管理系统等内部系统改造和秘试;会同中国银联按计划做好系统联调测试;组织商户入网审核和内部人员培训,对刷卡手续费标准上调商户做好解释工作;积极有序开展商户协议换签工作,按时与商户重新签订或补充签订收单合同,对不再续签收单合同的商户要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受理市场秩序与德定。
        收单银行(机构)要努力扩大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范围,方便持卡人剧卡消费;要求特约商户在签订收单合同并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后,不得拒绝向持卡人提供刷卡服务;加强对公益类及低费率商户的审核,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的实名审核、现场检查和交易监控,加强商户培训和风险教育,强化受理终端管理,防范套现风险。
        四、中国银联负责组织成员机构制定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并完成转接清算系统的改造;调整、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成员机构进行系统联调剥试;组织制定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过渡期的业务与技术应急预案,并成立专业支持团队,协调做好系统联调测试和业务、技术支持工作,确保各成员机构按总体时间要求,如期完成系统切换。从成员机构系统联调测试开始,每周向人民银行报告工程实施进展情况,直至此次调整工作全部完成。
        五、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银行卡市场自律检查力度,及时通报和纠正会员机构的市场违规及不公平竞争行为,对违规还约行为实旅自律性惩罚,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时会同各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机构〕、中国银联等会员,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此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仅涉及境内发卡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消费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修订及系统改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银复[2003]126号)中涉及商户刷卡手续费的规定,自2013年2月25日起同时废止。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支付机构。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例向人民银行报告。
附件: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

 

       
商户类别 发卡行服务费 银行卡清算机构网络服务费 收单服务费基准价
1.餐娱类: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 0.9%,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封顶60元 0.13%,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封顶10元 0.22%,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封顶10元
2.一般类: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服务、旅行社及景区门票等 0.55%,其中批发类封顶20元 0.08%,其中批发类封顶2.5元 0.15%其中批发类封顶3.5元
3.民生类: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 0.26% 0.04% 0.08%
4.公益类: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 0 0 按照服务承办收取
       
注:1.单店营业面积在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类商户按一般类商户标准执行;
        2.未在表中列出的行业按照一般类商户标准执行:
        3.收单服务费标准为基准价,实际执行中可以此为基础上下浮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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